为了显示中国商标的所有权,原告提交了在五个不同城市(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和常熟)进行的市场调查,调查涉及公众将中文名称“乔丹”与谁相关以及公众如何将判断迈克尔·乔丹与福建侨丹体育公司之间的关系。更高法院裁定,市场调查可以证明中文名称“乔丹”和迈克尔·乔丹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将中文名称“乔丹”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市场调查的整个过程均由公证人公证,
市场调查已被认为是其他民事侵权案件中的有效证据。例如,在虚假广告案件中,提交该文件是为了显示相关公众对广告和名誉权的感觉。但是,它在中国的商标案件中仍未被广泛接受。这就是中国司法部在2018年1月30日对这一案件的认可,这是承认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经过公证的市场调查的重要依据。
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争论结束。商标声誉问题是合法的还是事实的?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性问题应由相关公众决定,还是应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审查标准后由法院决定?人们还担心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信誉。是随机或优先选择受访者?偏好会如何影响市场调查的结果以及法律问题的判断?更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中国商标提供了很好的判例和指导 律师,他们希望将市场调查纳入他们的日常法律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