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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公司名称是否必须包含与商标相同的措词才能侵权

发布时间:2020-10-25人气:922


根据IP法院最近的一项决定,公司名称中的用语不再需要与相同,权利持有人可以声称公司名称侵犯了其。

近年来,使用商标作为公司名称已变得越来越普遍。因此,商标权所有人与公司名称之间的争执也在增加。商标法第70条规定:“明知使用他人的知名注册商标中包含的词语作为公司,企业,集团或域名的名称,或标识企业实体的任何其他名称,因此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之间的混淆或“的独特性或声誉受到损害的可能性”被视为侵犯了该。

但是,在以前,为了发现侵权,有罪的公司名称必须包含与商标相同的词,因为第70条明确提及“使用他人知名注册商标中包含的词”。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全国征信(NATIONAL INVESTIGATION)的所有人要求将全国女性征信有限公司(National Women Investigation Ltd)更改其公司名称,作为公司名称的“全国”元素鉴于“征信”表示“调查”且具有描述性,因此与它自己的相同。但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全国妇女”(National Women)与“全国征信”(NATIONAL INVESTIGATION)不同,因此援引了第70条,驳回了原告的要求。

在另一起案件中,台湾公司Swaro Co Ltd使用并注册了施华洛商标,该商标类似于“施华洛世奇”中文翻译“施华洛世奇”。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拥有商标SWAROVSKI和施华洛世奇,它们均与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共同拥有,并与水晶,珠宝和化妆品一起使用。台湾知识产权局通过无效程序使施华洛的注册无效。但是,Swaro继续使用“施华洛”作为其公司名称的一部分。施华洛世奇根据第70条起诉Swaro,并要求其更改公司名称。

斯瓦罗(Swaro)回应说,其公司名称中的“施华洛”部分与施华洛世奇的商标不同,并主张原告不能依赖第70条。

但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70条涵盖了“使用他人的知名注册商标中包含的词”,并且发现侵权的措词不必相同。它与以前的裁决背道而驰,指出措词仅需足够相似,以致可能引起有关消费者之间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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