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特殊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如运营期为15年或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在五年50%的所得税税率减免后,有权享受五年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位于经济特区,从事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的服务业,经营期超过10年,经经济特区税务局批准,可享受一年免税,其后享受两年50%的收入从个获利年度开始减税。 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境外总行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从个获利年度开始,可享受一年免税,然后享受两年50%的减免。此免税期不适用于人民币货币业务。 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进行利润再投资,外国投资者可获得40%的退税,该投资者将其在相同或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分配利润份额再投资超过5年。外国投资者在同一个或新的出口导向型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中再投资超过五年的利润可以获得的退税。 关于汇回税后利润,不征收所得税。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获得的股息收入也是免税的,但任何相关的损失或费用都是不可扣除的。 对于参与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中国设备的总投资中购买国产设备超出总投资额,但用于技术升级或生产高科技产品。国内设备40%的成本可用作抵扣,以抵消设备购买年度企业所得税负债与上年相比的增量。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支出比上一年度增加10%或更多,则经税务机关批准,本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将抵消实际的50%。技术开发支出的数额。 在注册公司后所新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将有资格获得两年的免税和三年的企业所得税(EIT)从他们赚取利润的年减少50%。 属于计划安排的关键软件企业,如果没有资格享受特定年度的免税优惠,将以10%的减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指引的鼓励类别将延长正常的免税期三年。也就是说,除了两年免税的正常免税期和三年减少50%的企业所得税外,在五年正常免税期后的另外三年,减少的15%的企业所得税率将适用。如果项目属于关键的鼓励项目类别并满足其他条件,则可提供15%的EIT费率。
对于参与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部分可享受单独的免税期,增加新注册资本6000万美元或以上,或增加1500万美元,相当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50%或以上在某些条件和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下